深圳市商业联合会 反腐败反贿赂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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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2524

深圳市商业联合会

反腐败反贿赂管理规范

 

第一章  目 的

为扎实推进深圳市商业联合会的反腐败和反贿赂工作,做到诚实守信,树立强化制度监督,推进制度防腐反贿,加强对易发多发腐败贿赂的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透明规则,引导全体工作人员依法办事,自觉抵制见利忘义、损公肥私等消极腐败现象,树立深圳市商业联合会良好形象,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适用于深圳市商业联合会的一切商业活动或对外接触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与政府部门接触、与客户代表商务洽谈、产品采购、项目招投标、工程实施等活动。以及在从事物料采购、设施工程、业务销售、设备采购和维护、质量监督等经济活动以及人、财、物管理过程中适用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  适用于所有与深圳市商业联合会有业务来往的客户、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也在本管理规范范围内。

第三章  内部反腐败反贿赂工作规范

第三条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参与任何腐败和贿赂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行贿、受贿、挪用公款、吃拿卡要等情形。

第四条  全体工作人员与有业务来往的客户、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在实际项目合作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有利益关系单位的精神及物质上直接或间接的馈赠,如回扣、雇佣、置业、就业、国内或国外旅游、馈赠、购物折扣及其物质或精神上有直接受益的开支。

第五条  杜绝全体工作人员向有利益关系单位索取或收受金钱、物品等馈赠或者接待;若收取到任何单位的实质性物品馈赠,则须按照规定办理进库手续,由商会统一安排物品去向。

第六条  全体工作人员应持尊重、公平和诚恳的态度,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借故刁难项目合作方及有利益关系的单位。

第七条  如因业务工作需要,工作人员必须参加由项目合作方及有利益关系单位组织举办的各类会议、活动或应酬的,工作人员应提前报备,经商会领导批准方可参与。

第八条  在商会内部预防腐败和贿赂的实际工作中,各部门、各版块要对发现并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及时制止或处理并通报情况,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建立健全反腐败反贿赂教育培训,以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职业道德和风险意识,引导全体员工正确处理各类商业、项目业务往来关系。

第四章  外部反腐败反贿赂工作规范

第十条  针对商会外部项目合作方、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应当建立风险排查与预防控制,识别和评估反腐败反贿赂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控制和预防措施,确保不发生相关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商会所有合作项目,遵循透明公开原则,当项目落地并实施合作商确认程序时,应当将所有确认性文件进行公告,接受商会内部监督,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防止出现腐败贿赂行为出现。

第十二条  建立监督调查机制,对商会外部项目合作方的所有项目应当通过高层管理会会议讨论通过,并由高管会成员组成监督委员会,有权监督调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五章  关于反腐败反贿赂相关措施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商会实行明确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对任何一个项目进行规范的定额预算,明确预算申报和审核的责任人和流程;项目经费报销实行三级审批制度,即项目负责人提审—主管领导审批—财务领导审批—会领导审批,终审人负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开展合规检查,严格审查和检查商会内部财务活动等相关业务,特别是对前期进行细致的审查,防止出现突发情况,应全面合规检查各部门业务操作是否合规,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合规问题。

第十五条  开展合规约束机制,加强管理制度和约束机制,全体员工应当签署反腐反贿承诺书,对违反规定的员工及时予以处理或辞退;建立供应商、合作商等合规伙伴,实行企业与商会之间相互约束,加强整体合规情况的评估。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项目招投标管理机制:项目的落地实施应遵循实行招标先行、实施在后原则;凡商会重大活动项目,应首先通过财务项目预算报批,项目供应商参加商会招投标竞标流程后,方可获得项目实施权利。

第十七条  与商会有经济活动往来的供应商、服务商等合作方,须先行签订反腐败反贿赂备案文件,通过招投标流程获取项目实施权利后,再谈合作条件并签订合同。

第六章  关于反腐败反贿赂处罚措施

第十八条  全体工作人员在与会员企业及与商会有合作关系的单位机构之间,存在腐败或者行贿受贿行为的,视具体情况而定,轻者作商会内部行政处分,如扣除其一个月工资及年终奖,并取消其参与商会年度先进评选的资格,商会高管则作降级处理;泄密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行为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供应商、服务商等合作方有行贿行为的,坚决取消其供应商、服务商资格,构成贿赂(行贿)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出现腐败贿赂行为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  当出现腐败贿赂行为时,商会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终止违法操作,并对相关人员采取必要的纪律处分措施,根据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商会对腐败贿赂行为积极展开调查,查清事实真相,包括涉及的人员、金额、时间等详细信息。调查应由独立的调查人员或者委员会负责,确保调查过程公正、透明、全面。

第二十二条  情节严重的腐败贿赂事件应当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开展执法工作,并将调查结果汇报给相关的执法部门,提供相关证据和协助取证,以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妥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受损利益的部分,商会将主动采取措施修复因腐败行为造成的受损利益,包括返还腐败所得、赔偿受损方、修复受损方形象等。

第二十四条  进一步完善反腐败反贿赂防范机制的相关制度,对现有的防范机制进行修改和加强,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监控和审查,防范腐败贿赂事件再次发生。

第二十五条  商会在处理腐败贿赂事件后,应公开腐败行为的调查结果,向会员单位及内部进行通报,增加监管的透明度,维护商会声誉和形象。

第八章  关于举报与申诉

第二十六条  商会内部建立健全的举报制度,鼓励并保护任何人可以匿名或实名举报贪污腐败和贿赂行为,对举报人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鼓励全体员工对任何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二十八条  每位员工都有义务对违反本管理规范的行为,依据向深圳市商业联合会秘书处综合监督部门进行举报,监管部门及时向高管会反映事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深圳市商业联合会秘书处综合监督部门负责对商会违规、违纪问题的监督和管理。举报人的范围不限于深圳市商业联合会内部人员,也包括一切外部利益关系者。

第三十条  检举的受理、调查等各个环节,必须严格保密,严禁泄露检举人的姓名、部门、公司名称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者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检举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检举人,加强对举报途径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规范经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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